商务部终裁对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
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商务部9日发布最终裁决公告,决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在终裁公告中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公告,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但数辽忽略不计,依法终止对其调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公告明确,自2014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13%至14.1%的反倾销税.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有较强的高温强度和抗蠕变性能,主要用于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和电站汽水管道上.
本次反倾销调查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045110、73045190、7304591和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立案公告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无缝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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